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程序
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科学化、制度化、制定本程序。
一、 审批权限
按照《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开发复垦整理耕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上,其它土地2公顷以上,由市土地部门审批;开发复垦整理耕地1公顷以下,其它土地2公顷以下,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超过市批准权限的,需要立项的,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按国家规定上报审批。
二、 开发选址,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 立项
1、 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区,新开发整理耕地6.67公顷以上,其它土地13.33公顷以上的均报市立项,一次性开发整理耕地100公顷,其它土地200公顷以上的,可报省或国土资源部立项。对水土资源条件好、集体连片、投资少、见效快,同时有资金配套和自筹资金保证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2、 申请立项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土地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并向市级以上土地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3、 县级土地部门在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填报规定格式项目呈地表,按要求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究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立项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四、 现场验收,填写验收单
五、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报送《项目建议书》应附具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照片、规划设计图等资料。
六、 建立土地开发整理档案管理
建档必须要求有以下内容:
1、 土地开发申请书或报告单;
2、 土地开发复垦协议书;
3、 土地开发复垦平面图及照片;
4、 工程预算表;
5、 土地开发变更登记联系单;
6、 规定格式的项目呈报表及说明;
7、 土地开发复垦验收单;
8、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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