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地价评估确认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乡镇村企业使用的建议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其它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在其履行土地使用权程序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地价评估立项、确认工作按以上程序进行。
一、 土地地价评估立项
需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应提供如下资料:
1、《地价评估立项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 土地证书原件或经鉴定的土地证书复印件;
土地部门审查认定立项申请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地价评估立项通知书》。
二、 土地地价评估
需进行土地地价评估的单位按照批准立项的要求,自行选择委托或由批准立项的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项目未经立项,土地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进行地价评估。
三、 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一) 土地权利人或委托方,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地价评估确认申请,并附报如下材料:
1、《地价评估确定呈报表》;
2、《地价评估确认立项通知书》;(宗地地价评估呈报表);
3、土地评估报告及土地评估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4、 土地证书原件或经鉴定的土地证书复印件;
5、 标绘有评估地所处土地级别及该级别土地基准地价的平面位置图;
6、 土地抵押贷款意向书;
7、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出让金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8、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明和等级证书。
(二)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
3、 估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评估采用的资料、参数是否真实可靠;
5、 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地价结果是否符合当地的地价水平。
(三) 土地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评估结果经集体土地管理处初审合格后,报局业务审批会批准,并在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确认,向申请人下达《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分别情况作出补报材料、修改估价报告、重新评估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并在收件后的3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 整理归档
(五) 土地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效期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效期的,重新办理立项确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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