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服务工作程序
一、 征地项目受理
用地单位持有局集体土管理处下达的《征地包干任务单》及征地动迁范围图纸等有关征地资料到征地服务处办理征地业务,征地服务处对用地单位所报送的有关征地资料进行核查,并到现场核实用地位置、地类、面积和界址。
二、 签订前期工作协议
1、 征地服务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图纸和现场调查的数据,根据动迁安置方法和补偿标准计算总的征地费用。
2、 按总征地费用3%计算征地包干费。
3、 签订征地前期工作协议,按征地包干费用的50%收取前期工作费。
三、 查清供地单位自然情况
征地服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前期工作协议书,对供地单位自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调查中要注意防止高价索取和故意压低征地费用。具体工作步骤:
1、 召开征地动迁座谈会,宣传《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做到依法征地,在此基础上核实土地地类和土地面积,审阅土地台帐、人口、劳动力人数、人均耕地面积。
2、 调查征地红线内的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设施。
3、 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了解征地单位的疑难问题,与有关部门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4、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5、 按规定标准计算各项征地费用(各项费用标准及收费依据见附表)。
四、 制定动迁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
1、 征地服务部门根据供地单位的自然情况及用地单位的用地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征地动迁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
2、 负责把用地单位征地动迁所需各项税费一次性收齐。
五、 编制“一书四案”
征地服务处会同县、区土地部门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编制征地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收集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做好报卷前期准备工作。
六、 组卷及呈报审批
征地服务处对用地单位呈报的材料及征地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种协议、数据及“一书四案”校对汇总,移交给县、区土地部门组卷,由县、区土地部门逐级呈报审批。
七、 征地动迁安置
1、 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协助县、区政府在10日内在供地单位公告。
2、 与被征地动迁单位和个人签订征地动迁协议;各种补偿及时到位,在限期内组织拆过。
3、 对在动迁过程中的供地单位或个人,按政府标准拒不签订协议的,由征地所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裁决,限期迁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五日内不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能履行裁决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土地补偿费 |
征地公顷数×每公顷年产量×(6~10) |
土地法 |
2 |
安置补偿费 |
1、不招工安置:征地公顷数×每公顷年产量×(4~6) |
土地法 |
| 2、招工安置:招工人数×(8000~12000)元 |
辽土(91)81号 |
3 |
地上附着物或地下设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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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价发(95)81号 |
4 |
青苗补偿费 |
补偿当年损失 |
土地法 |
5 |
新菜田开发基金 |
征用商品菜田每亩1~2万元 |
土地法 |
6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新占耕地:市区每平方米32元本溪县每平方米17元桓仁县每平方米8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99)117号 |
7 |
耕地占用税 |
菜田每平方米6.5元,旱田每平方米6元,其它每平方米4.5元 |
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8 |
耕地开垦费 |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其它耕地每平方米10元 |
省政府42次常务会议纪要 |
9 |
土地管理费 |
征地总费用(不含耕地占用税)2~4% |
国财价费字(92)597号 |
10 |
农业发展基金 |
征地费5% |
辽政发(96)19号 |
11 |
征地包干费 |
征地总费用(不含耕地占用税)2~3%辽土字(9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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