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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工作程序


一、 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 按要求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经划定矿区范围审查批准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从标和矿区面积)。
3、 由登记机关认可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采矿设计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的审查意见。
4、 具有地质勘查资格单位提供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资料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采矿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5、 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 水保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7、 营业执照。
8、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证明材料。
9、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10、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二、 审核
采矿权申请人按照法规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将上述材料报送采矿登记机关的基层地矿主管部门。其中由国务院审批登记的采矿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省、市地矿部门审批登记的一式四份;县(区)审批登记的一式三份。
基层地矿部门对采矿权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应由上级地矿部门发证的矿山,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局开发处。
三、 审批
市局开发处对上级部门发证的矿山应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厅。对市级登记发证的矿山,应组织会同基层地矿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矿山企业,由开发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局业务审批会审批,经局业务会审查同意后,由主管局长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四、 发证
由开发处负责向批准的矿山下达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待采矿权申请人交纳采矿权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由市局开发处颁发采矿许可证后,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五、 存档和备案
开发处将开采审批登记及其审批手续的资料与其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及资料合并,装订存档,上报省厅备案,并送基层矿管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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