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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洗)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 申请
申请办理选矿登记的单位,首先应向开发处提出选矿登记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选矿厂名称、地理位置;
2、 生产规模、企业性质;
3、 矿山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
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准备资料
填写《辽宁省选(洗)矿厂选矿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按照要求准备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1、 选(洗)矿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可选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综合回收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和有关审查意见书;
2、 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开办选(洗)矿厂的有关文件;
3、 持有相应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的选矿设计;
4、 与取得合法采矿权供矿单位的供矿协议或供矿合同;
5、 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治理保护措施和批准文件;
6、 选(洗)矿厂平面布置图。
二、 初审
申请办证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县(区)地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由县(区)地矿部门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开发处。
三、 审批
开发处会同县(区)地矿部门对选(洗)矿厂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申请开办选(洗)矿条件的单位,开发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业务会审查。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四、 发证
由开发处负责向得到批准的选(洗)矿厂颁发许可证。
五、 存档
由开发处负责将完成选矿登记的单位登记存档,并及时报省地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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