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登记复核程序
一、 提交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在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探矿权申请登记说明书;
2、 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经纬、拐点坐标位置图;
3、 勘查单位资格证明书复印件;
4、 勘查工作计划证明文件;
5、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 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批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
7、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8、 必须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二、 矿产资源管理处探矿权复核登记人员自接到探矿权申请人的探矿权申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工作内容:并经现场勘验,提出复核意见,交管理处处长审核,然后提交局务会进行研究。通过后,复核人员填写技术审查意见,由管理处处长签署部门意见,由业务分管局长代表单位签署局审核意见,上报省厅办理其它手续。
三、 矿产资源管理处会同县区地矿管理部门对勘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和年检,填写勘查项目检查登记表,并将检查结果总结上报省厅。
4、与取得合法采矿权供矿单位的供矿协议或供矿合同;
5、 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治理保护措施和批准文件;
6、 选(洗)矿厂平面布置图。
二、初审
申请办理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县(区)地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由县(区)地矿部门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开发处。
三、审批
开发处会同县(区)地矿部门对选(洗)矿厂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申请开办选(洗)矿条件的单位,开发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业务会审查。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四、发证
由开发处负责向得到批准的选(洗)矿厂颁发许可证。
五、存档
由开发处负责将完成选矿登记的单位登记存档,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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