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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程序


一、 受理范围
受理本溪市辖区内的土地、地矿违法案件,本溪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违法案件。
二、 案件来源
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新闻单位披露,有关部门移送,检查发现,上级交办。
三、 案件受理
根据案件来源的情况由国土资源监察队法规综合科进行登记审核,呈报队长,由队长指定承办科室及人员。
四、 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实行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应做到客观、公正、细致、全面、合法。
五、 立案
承办人对案情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调查报告交队务会讨论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呈报表》,呈局主管领导审定。
六、 案件审定
已确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监察队召开队务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案件审定会进行审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经局长审定后下发案件审查会议纪要。
七、 听证
根据局做出的处罚意见,对给予拆除、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个人以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定程序由局法规处组织听证会。
八、 处罚执行
听证结束后,承办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局处罚意见《听证笔录》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督促当事人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 撤案
对不给予行政处罚和需终止执行的案件,制作《撤案报告》,报局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十、 结案
案件处罚结束后,将案件处理过程的全部资料集、归纳、整理,并提出结案报告。
案件处理终结后,承办人将整个案件的资料按规定程序装订成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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