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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违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本溪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对违示者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一条凡办理各种证(书),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受理的,责令赔礼道歉并罚款100元。
    第二条凡不认真审核申办材料和提交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责令违示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岗位。
    第三条凡未按公示制度的期限予以颁发证(书)和办理其他事宜的责令限期改正,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累计罚款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凡接待办事人员态度生硬,搪塞推拖、故意刁难、答复不清的,责令赔礼道歉并处罚款200元。
    第五条凡因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公开检查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第六条凡未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当事人权利实施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
    第七条凡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的,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收费规定,多收或少收费的,责令将多收部门退还当事人并罚款100元,少收部分由违示者补充,但最多不超过300元,同时罚款100元。
    第八条违示者的直接领导按罚款额的30%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违反党纪政纪、引起行政赔偿和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违示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法制部门解释;违示行为按权限由同级法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8月26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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