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程序

分类
项目名称
办文时限(工作日)
办文条件
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1、初始登记
30

1、 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指界委托书。2、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3、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 不含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时间;(2) 不含地籍测量时间。

2、日常登记
15

1、 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指界委托书。2、 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书。3、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 与登记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书和出让金等有关费用交纳凭证。

 

3、抵押登记(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
15

1、 贷款意向书;2、 国有土地使用证;3、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 经确认的《土地评估报告书》;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6、 出让金或转让收益缴付凭证。

(1)不含地价评估时间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15

1、 贷款意向书;2、 国有土地使用证;3、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 经确认的《土地评估报告书》。

(2)不含地价评估时间

(3)国有土地使用抵押续期
7

银行出具同意续期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
5

银行出具已全部偿还借贷本息证明

 



本 溪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电话:0414-2806209
传真:0414-2806207
E-mail:webmaster@bxgt.com.cn
网站制作:本溪千马电脑公司网络事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