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登记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一)土地使用者持以下土地权属材料向国土资源局地籍处登记。
1、 划拨用地:应提交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工程验收证书。
2、 出让用地:应提交政府土地批件、出让合同、出让金纳讫凭证;
地籍处土地登记处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对上述材料审核,认定符合规定要求后,正式受理。
(二) 由土地使用者填写《土地登记表》、《指界委托书》。
二、 现场勘察
经办人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材料共同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
三、 内业绘图填表
经办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绘制宗地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提出经办人意见,报处负责人初审。
四、 审批和收费
由处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经办人核定土地登记费,通知土地使用者持《缴纳通知单》到局财务缴纳土地登记费。
五、 发证和归档
经办人依据登记费纳讫凭证,核发《土地使用证》,并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材料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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