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基本农田审核程序
一、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
二、 必须是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
三、 占用基本农田须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 经审查同意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到现场核定占用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等级;
五、 落实新基本农田的开发计划(包括新开发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等级、质量完成时间)及保证措施,并标注在1:1万比例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上;
六、 市及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新基本农田开发计划,及时检查新基本农田开垦的进度,未按计划开垦新基本农田的,除责令交纳复垦费外,交土地监察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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