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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顺立进行,顺利完成新立居民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6号令)、《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市政府23号令)、本价发[1995]81号文件《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立屯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依法拆迁、依法安置、依法补偿。
3、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一、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倍数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20倍补偿。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7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按4倍予以补偿。其中,耕地年均产值每亩为3000元,建设用地年均产值每亩为2000元。
三、附着物补偿
对征地范围内的原东兴村四组居民或企业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本价发[1995]8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于[1995]81号文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其他行业的标准或参照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经用地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四、农业人口安置
对于原东兴村4组1995年已“转非”的人员(但未安置的,以政府会议纪要为准)和原1982年2月28日后,1995年撤组前,落户到原东兴4组的,现还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一律货币安置,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安置补助标准依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之和结合人口数而定,土地补偿费总数的20%可以用于原东兴村4组集体发展。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1、被拆迁人应具备的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证》,有房屋,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方可给予补偿安置。
2、根据本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有明山区村镇办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一并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否则,不能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3、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拆迁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二种安置方式,采取何种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置换的实行新立屯小区内统一安置,实行单元立体分配。
4、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照、一套房屋而分为多份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照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照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对同一户口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5、住宅房屋还迁安置套型参照下列标准设计: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
6、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或合法被拆迁人原为平房,按该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80%予以补偿:原为楼房,按该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90%予以补偿。该项目安置地区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
7、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核定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新套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五条第6款货币安置方式予以货币补偿。要求议价增室的;并能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交齐增室款的,经用地单位批准,可给予增加一个居室,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过期交款自动取消增室资格。
8、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方式:(1)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照登记面积的,以房照登记面积为准,其余建筑面积,依据95年81号文件规定标准按质作价予以补偿(2)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房照登记面积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安置。
(1)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的;
(2)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
(3)有该地区户口但无房照的;
(4)有合法房照,但户口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只对原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货币补偿。
10、有合法房照的被拆迁人动迁时各项补助费用按下列标准计算。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在过渡期间发给临时租房
补助费,每产每月200元;
(2)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结清;
(3)被拆迁人使用的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迁移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11、过渡期限:自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4个月止,超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1、拆除动迁范围内土地上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房屋产权、有经营场地及房屋的集体及个体工商业户,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市房地产讦估价格子以补偿; 对于其他补偿按市政府23号令和市物价局8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拆除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注明为住宅的营业用房,其经济补偿按市政府23号令规定执行,其安置仍按住宅处理。
七、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1、 成立由明山区政府、市建委、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为成员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2、 市区两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及房照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对附着物的评估作价及补偿安置协议的签定工作,协议书须经拆迁人、被拆迁人和国土部门三方共同签字盖字后方可生效,用地单位必须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国土部门负责具体补偿费用的发放工作。
3、 用地单位负责对腾空房屋的验收工作,并负责被拆迁人的租房费、搬家费的发放工作和“进户上楼”的组织工作。
八、法律责任及要求
1、参加征地拆迁工作日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如发现营私舞弊,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对于采取伪造及欺骗手段签订的补偿协议,一经查实,其协议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3、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由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强制拆除。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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