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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连国无证采矿典型案例
被处罚人:辛连国
违法地点:溪湖区火连寨镇下堡村韭菜沟
案 由:无证采矿
2005年8月7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辛连国未经批准,擅自在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镇梨树沟下堡村韭菜沟一无证矿点开采铁矿石。经现场实地测量认定,辛连国无证开采铁矿石1299吨,其开采出的铁矿石均销往辽阳,每吨售价为60元,违法所得为77,940.00元。
辛连国未经批准,擅自无证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05年9月6日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7,940.00元,罚款38,970.00元,合计116,910.00元。
辛连国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负案在逃。
因该案件涉嫌破坏资源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公安机关正在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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