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





本溪市万发矿业责任有限公司越界采矿典型案例

被处罚人:本溪市万发矿业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茂旭
违法地点:本溪市溪湖区彩北蚂蚁村沟
案     由: 越界开采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对本溪市万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该矿自2004年5月21日起至2005年3月25日止,越界开采原煤4330吨。该矿采出原煤卖给了鲍家洗煤厂和本溪市荣达洗煤场,销售价格为240元/吨,其中含增值税6%,地税16元/吨,销售每吨原煤所得209.6元。
    本溪市万发矿业责任有限公司擅自越界开采原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05年4月11日,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退回原矿界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907,568.00元,罚款226,892.00元,合计1,134,460.00元。
    该公司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并已履行本处罚决定,该案现已结案。




本 溪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电话:0414-2806209
传真:0414-2806207
E-mail:webmaster@bxgt.com.cn
网站制作:本溪千马电脑公司网络事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