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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有关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发布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如下: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申请办理城乡土地、矿产资源有关审批登记等,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1.凡在本局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申请办理土地、矿产资源有关批准手续,3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办文时限公示(见附表)
3.核定行政事业收费、收费项目、额度、依据公开。
(二)对外来办事人员要公开办事指南、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约定事情按时办、重要事情现场办、让办事者满意。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违纪违法连带责任制,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办理各种证(书),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凡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期限颁发证书和办理有关事宜的;
3.不认真审查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4.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的。
(二)对国土资源管理执地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井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1.批评教育写书面检查:
2.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3.通报或公开检查;
4.予以经济处罚100至300元;
5.调离工作岗位;
6.后果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本局对模范执行公示制度的执法部门和人员予以奖励。本机关各执法部门依据此公示制度制定具体专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此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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