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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一、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实行计划管理,并履行审批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超计划指标不再审批;
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必须由申请者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尽量占用低产田、坡耕地或漏水、漏肥又难以改造的低洼易涝地;
三、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申请审批表);由乡镇政府实地划定土地界线,填写审核意见;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
四、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审批权限:
1.10亩以下(含10亩)由县区级审批;
2,10.1亩至100亩(含100亩)由市审批;
3.101亩以上由省审批。
五、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经审批后,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骗取批准的,由土地监察部门责令限期复耕,并比照非法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按(辽宁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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