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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服务工作程序

    
一、征地项目受理
    用地单位持有局集体土地管理处下达的<征地包干任务单)及征地动迁范围图纸等有关征地资料到征地服务处办理征地业务,征地服务处对用地单位所报送的有关征地资料进行核查,并到现场核实用地位置、地类、面积和界址。
二、签订前期工作协议
1.怔地服务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图纸和现场调查的数据,根据动迁安置方法和补偿标准计算总的征地费用。
2.按总征地费用3%计算征地包干费。
3.签订征地前期工作协议,按征地包干费用的50%收取前期工作费。
三、查清供地单位自然情况
    征地服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前期工作协议书,对供地单位自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调查中要注意防止高价索取和故意压低征地费用。具体工作步骤:
1.召开征地动迁座谈会,宣传《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做到依法征地,在此基础上核实土地地类和土地面积,审阅土地台帐、人口、劳动力人数、人均耕地面积o
2.调查征地红线内的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设施o
3.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了解征地单位的疑难问题,与有关部门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土地瞥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5.按规定标准计算各项征地费用(各项费用标准及收费依据见附表)
四、制定动迁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
1.征地服务部门根据供地单位的自然情况及用地单位的用地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征地动迁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
2.负责把用地单位征地动迁所需各项税费一次性收齐。
五、编制“一书四案”
    征地服务处会同县、区土地部门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编制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寨:收集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做好报卷前期准备工作。
六、组卷及呈报审批
    征地服务处对用地单位呈报的材料及征地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种协议、数据及“一书四案”校对汇总,移交给县、区土地部门组卷,由县、区土地部门逐级呈报审批。
七、征地动迁安置
1.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协助县、区政府在10日内在供地单位公告。
2.与被征地动迁单位和个人签订征地动迁协议;各种补偿及时到位,在限期内组织拆过。
3,对在动迁过程中的供地单位或个人,按政策标准拒不签订协议的,由征地所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裁决,限期迁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五日内不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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