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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审批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提出申请: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理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开发利用的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具有地期资格单位提供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资料及储量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探矿权人申请办理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有探矿权转让的,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采矿权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矿区应提交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对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文件(批准证书)及中外当事人的合同书。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县区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由国务院审批登记的矿山矿区范围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省、市地矿部门的审批登记一式四份;县(区)审批登记的一式三份。
二、初审
基层地矿部门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划定矿区范围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应由上级地矿部门登记的矿山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局开发处。
三、审批
对市级登记的矿山企业,应会同基层地矿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开发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业务审批会审批。经局业务审批会同意后,由主管局长签发批准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由开发处负责向得到批准的矿山企业下发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包括:1.开采矿种、储量及矿区位置;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3.矿山开发利用的意见;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存档
由开发处负责将申请资料存档,同时上报省厅,并送基层地矿主管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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