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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违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本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对违示者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一条 凡办理各种证(书),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的,责令赔礼道歉并罚款100元。
第二条 凡不认真审核申办材料和提交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寅令违示人写出书田检查并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调寓岗位。
第三条 凡来按公示制度的期限予以颁发证(书)和办理其他事宜的责令限期改正,每超一天罚款50元,累计罚款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 凡接待办事人员态度生硬,搪塞推拖、故意刁难、答复不清的,责令赔礼道歉并处罚0;200元。
第五条 凡因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公开检查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调寓岗位。
第六条 凡未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当事人权利实施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
第七条 凡来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的,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收费规定,多收或少收费的,寅令将多收部门退还当事人并罚款t00元,少收部分由违示者补充,但最多不超过300元,同时罚款100元。
第八条 违示者的直接领导按罚款额的30%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违反党纪政纪、引起行政赌偿和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示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法制部门解释;违示行为按权限由同级法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8月26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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