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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协议出让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报件时要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指界人委托书;
4.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图;
5.与原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土地协议书;
6.原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证书或权属材料复印件;
7.征用、占用集体土地批复文件。经审核认定报件齐备无误后应予受理,认定报件有缺、有误的,不予受理,填写补报材料通知单。
二、枳属调查
    权属调查由承办人负责,工作内容和标准是:
1.调查方式
    由承办人与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进行实地调查。如遇情况复杂,由承办人通知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调查。填写现场调查签到表。
2.核对定界
(1)核对申请用地范围与宗地地籍图界址、地籍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2)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图给定的用地范围设定界址点和界址线,绘制宗地草图。
(3)调查用地范围内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4)填写地籍调查表,做到详实准确。
3.地籍测绘
(1)承办人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图、地籍调查情况和宗地草图,提出地籍测绘要求,并组织地籍测量。地籍测量的图纸应满足<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标准。
(2)承办人根据地籍测量田清绘地籍田和宗地图。内容包括:确定用地界址点坐标、界址线和长度,精确量算用地面积。
4.收证
    承办人开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通知书,限期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收取后交给承办人保存、处理。对不能收回的,要说明原因,待土地登记时处理。
三、核定土地出让金
1.地价评估
    按权属调查结果由承办人开具<宗地地价评估申报表),转市土地估价所评估。
2.确认评估地价和出让金额度
    对市估价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由承办人初审,就评估内容、方法、运算过程、文字综述、评估地价及出让金额度,提出初审意见。初审认定无误的,经处长审查认定后报局务会审批;初审认定有误的,退回估价机构。
四、草拟土地出让合同
   承办人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图及规划设计要点、土地权属调查结果、经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草拟出让合同,打印报审。
五、审核报批
1.承办人填写国有土地申报表,提出处理意见,联同报件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收证登记表、地价评估及出让金测
算资料、土地出让合同,经审查无误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局务会审横;经审查认定有误或不当的,提出具体问题和处理时限,交承办人补充完善后再审,直至达到可报局务会审核的要求为准。超过时限仍达不到标准的,承办人要说明原因。经局务会审定的,由局长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土地出让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局与使用土地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给用地单位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六、核收土地出让金
1.承办人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开具一次性或分期交纳出让金通知单,由用地单位向局财务交纳。
2.承办人验明局财务开具的土地出让金纳讫收据,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结果,核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
七、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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