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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划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报件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缄镇国有土地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和指界人委托书;
4.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图;
5.与原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土地协议书;
6.原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7,征用、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有征用、占用集体土地批复文件。经审核认定报件齐备无误后应予受理,认定报件有缺、有误的,不予受理。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由承办人负责,工作内容的标准是:
1.调查方式
由承办人与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进行实地调查。如遇情况复杂,由承办人通知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约请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填写现场调查签到表。
2.核对定界
(1)核对申请用地范围与宗地地籍图界址、地籍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2)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图给定的用地范围设定界址点和界址线,绘制宗地草图。
(3)调查用地范围内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指明可能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4)填写地籍调查表,做到详实准确。
3.地籍测绘
(1)承办人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图、地籍调查情况和宗地草图,提出地籍测绘要求,并组织地籍测量。地籍测量的图纸应满足<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标准。
(2)承办人根据地籍测量图清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内容包括确定用地界址点坐标、界址线和长度,精确量算用地面积。
4.收证
承办人开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通知书,限期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收取后交给承办人保存、处理。对不能收回的,要说明原因,待土地登记时处理。
三、审核报批
1.承办人填写国有土地申报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报件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收证登记表一并报处长审核。处长自收到报审件日起,二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无误的,签审核意见后报局务会审批,对审核认定有误或不当的,处长提出具体题和处理时限,交承办人补充完善后再审,直至达到可报审批的要求为准。超过时限仍达不到标准的,承办人要说明原因。
2.经局长审查批准的报件,承办人办理(划拨土地批准书)。经局长审查没能批准的报件,由业务员转送处长,由处长会同承办人共同研究,按局长要求补充,完善,直至达到报审标准;需要退件的,由承办人开具退件通知单,处长签字后通知用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四、榷发(划拨土地批准书)
承办人按局长批准的意见核发<划拨土地批准书)。
1.按本价发[1994]28号文件规定核算土地费,开具交费通知单。
2.验明土地登记费纳讫凭证,填写(划拨土地批准书),经主管局长核准签字后,发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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