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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用地申请与送址
三、申请用地应报送的材料
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及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6.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分幅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 ,
8.补充耕地所在区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分幅田)‘
9.城市规划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10.其他应报送的材料。
四、征地预报
建设用地在报批前15日内,应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报,以便及时研究批复。
五、审查
1.初步设计审查;
2.用地资格审查;
3.项目选址审查。由集体土地管理处会同规划处共同现场核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4.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审查;
5.申请用地报送材料审查;
6.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查报告。对材料齐全,符合建设用地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六、征地承包服务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受理后,向征地承包服务单位下达(征地承包任务单),将用地有关资料转交征地承包单位,并组织用地现场踏勘、费用测算、核实用地面积及地类、签订动迁协议等项工作,并由征地承包单位做好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有关资料、图件的准备工作,协助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征地报卷。
七。拟定方案
集体土地管理处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后,应根据项目的用地性质、当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并组织有关部门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供应土地等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做好征地件的审核,报批准备工作。
八、征地费用的收缴与支付
征地报卷报批前,应按有关规定由征地承包服务单位将征地费用收缴齐全,交由集体土地管理处填写<征地费用总表)和<征地费用执行情况总表)后,交财会部门入帐,并由集体土地管理处根据规定及工作进展情况分项支付。在收缴征地费用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儒减免某项费用时,必须附具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否则不予减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而未足额上交的,不予报批。
九、报批
用地项目报批的标准是:材料规范齐全、图件符合要求、各项方案落实、征地安置稳妥、征地费用交齐。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件,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集体土地管理处在5日内报市局业务审批会审查批准。属市级审批权限的自局业务审批会审查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省以上批准权限的1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凡不符合报卷要求的,应在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限期补充材料及整改,或退回原报批单位。
十、公告与实施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告。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复文件组织有关单位现场界定用地范围、埋设土地界桩、核拨土地,并由市局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批后管理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后,参与竣工验收,发现建设单位有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等违法行为时,转国土资源监察队处理。同时,
集体土地管理处应经常对县区及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损害群众利益。占用基本农田审核程序
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
二、必须是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
三、占用基本农田须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经审查同意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到现场核定占用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等级;
五、落实新基本农田的开发计划(包括新开发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等级、质量完成时间)及保证措施,井标注在1:1万比例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上;
六、市及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新基本农田开发计划,及时检查新基本农田开垦的进度,未按计划开垦新基本农田的,除责令交纳复垦费外,交土地监察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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