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审核若干规定
本国土字〔2000〕36号(2000年8月3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规划会议精神,对今后实施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做如下规定:
在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
一、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列入规划:
(1)凡列入乡级规划的,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规划;
(2)文本、图件属于法律要件,必须列入文本、图件的建设项目才能审批;
(3)小型配套工程改建、扩建、续建占用少量耕地的视为符合规划;
2、列入规划的要审查用地量、用地布局是否合理。
用地量主要是审查占地指标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标准,同时审查项目用地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用地布局的审查一是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跨区域,如果是跨两个乡(镇)以上,则视为规划布局发生改变,需要调整县级规划布局,可以先写说明,进行局部调整;如果在本乡(镇)内改变布局,则不视为调整布局。二是审查调整规划布局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数量情况,如果占用基本农田数量由多向少转化,则视为符合规划。
3、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再审查是否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如果没有列入计划,可追加用地计划。
4、审查开发复垦、补充耕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包括专项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5、项目选址是否压占矿床,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区域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
6、规划审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及其他法定文件。
2、已列入土地利用规划的要及时作好规划的审核。没有列入规划,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可视为符合规划,但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3、未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三、建立项目会审制度和规划计划统计制度
1、建立建设项目会审制度,作到规划、审批、地籍一条龙管理,作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2、建设项目规划批准后要建立计划台帐,核减本年度计划指标,保证和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四、关于规划的调整
1、如果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影响本乡(镇)的,调整本乡(镇)规划。涉及其它乡(镇)的,调整县级规划。占地范围跨县区的,调整市级规划。
2、调整可采用先备案的方式,再按照规定统一修改;局部调整不修改文本,只提交一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报告说明,附局部修改前后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同时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3、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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