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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1999〕3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字〔1998〕186号)规定,省政府已对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相应作了调整,并确定我市在已经划定的4808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上,补划8667公顷,总指标调整到56755公顷,保护率由原来的68%增加到81%。为确保全市在今年年底前按期保质完成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省分配给我市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根据各县(区)的实际,市政府确定: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分别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3333公顷;明山区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533公顷;溪湖区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668公顷;南芬区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800公顷。没有补划任务的平山区和本溪经济开发区也要结合实际,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和完善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县(区)、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按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控制使用土地。在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将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补划指标分解到乡(镇)、村、组,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责任制,把比较好的耕地和近几年新开发的耕地补划进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坚持耕地保护与城市、集镇建设规划相结合,凡确定为近期城市发展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的,不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对1995年已经划定的,但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应作适当调整。

三、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由两县自行组织;明山、溪湖、南芬区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区土地、农业部门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落实。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竖立保护标志。

四、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障经费,确保按期完成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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