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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若干意见

本政发〔2000〕8号(2000年6月1日)

    为使土地资产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显化、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企业用地结构,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国有企业改革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因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因破产、出售、租赁经营、国有民营、兼并、分立、合资合作、托管、转属等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应及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经依法处置后,方可取得相关的土地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凡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视其改革的形式和作法,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划拨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处置。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在出售、租赁经营、国有民营、兼并、分立、合资合作以及在组建企业集团或在分立过程中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

4.破产企业实行整体或部分买断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

1.原土地使用用途不发生改变,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的企业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后,或国有企业合并后仍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被兼并或合并的国有企业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4.国有企业改造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5.资不抵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及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6.国有企业在组建企业集团或分立的过程中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

7.国有企业托管其他企业或转属的;

8.企业出售中只购买产权(不含土地使用权),而购买方仅限为国有企业或原企业全体职工的;

9.国有企业之间以地上建筑、构筑物偿还债务而引起建筑、构筑物所占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但土地不作为资产参与抵债的。

以划拨方式处置的,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与域外企业合资合作的。

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定与收取

(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后确认地价的20%至30%核定(工业用地20%,综合用地25%,商业用地30%),由受让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出让合同后支付。受让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纳讫出让金的,给予出让金总额20%的优惠;对一次性纳讫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首次缴纳出让金总额的30%后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土地出让金征收后按规定上交财政。

国有企业净资产安置本企业职工不足的,不足部分可用土地出让金安置企业职工。

(二)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标准和租赁方式如下:

〖JY〗单位:元、平方米

〖BG(〗

〖BHDFG4,FK10,K9,K9F〗

〖HJ*8〗金〓〓〓〓地〓

〓〓额〓〓〓〓类

〖HJ*2/3〗级〓别〓〓〓〓〓〖HJ〗

〖XXZSY2-YX〗

〖XXZSX3-YX〗

〖〗商〓〓业(建筑面积)〖〗

工〓〓业(用地面积)

〖BHDG1*2〗一〖〗50〖〗11

〖BH〗二〖〗30〖〗9

〖BH〗三〖〗20〖〗7

〖BH〗四〖〗15〖〗5

〖BH〗五〖〗10〖〗3

〖BH〗六〖〗5〖〗1

〖BG)F〗

〓〓

承租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租赁合同;土地租金以年为单位计收;每年的6月30日为租金交付日。土地租金依据本地区基准地价标准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土地租金标准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浮动1至2级。

(三)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至30%界定为国家股本金,由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

(一)审批权限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市区内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地价评估结果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审批。各自治县、本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各自治县、本溪经济开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本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其中地价评估结果由各自治县、本溪经济开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

(二)工作程序

1.企业单位须制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持合法有效的企业改革批准文件或法律凭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处置申请,领取《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申请表》和《土地登记表》,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土地的权属证件及《企业法人代表及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2)对改制形式等有关问题的说明文件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现场确定土地权属,核定用地界线及面积。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评估条件,出具《土地估价通知书》;以划拨方式处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变更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者依据《土地估价通知书》可自行委托具有经国家和省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由中介机构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本文件的规定,与土地使用者商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进行审批,并依据确认的评估结果,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

5.土地使用者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纳讫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变更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五、已实施改革但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处置的企业,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六、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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