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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财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的有关批示,经与国家经贸委研究,现决定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述方案计征,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式中,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黄金矿产品销售数量×黄金矿产品单位售价。

    其中,黄金矿产品销售数量系指采选企业向冶炼厂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和采选冶企业向银行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不同类型黄金矿山企业及不同矿产品的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分别为:

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品为合质金)〖JY〗70%

采选联合企业(矿产品为金精矿及其他选矿中间产品)〖JY〗78%

开采共伴生矿床的企业(综合利用的副产品)〖JY〗70%

开采砂矿的企业(砂金、合质金)〖JY〗65%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矿计征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缴纳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原办法计征。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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