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土资函〔2000〕2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等5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1999〕208号)由国务院转我部商有关部门进行了审查。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本溪市是辽宁省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在土地利用上,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合理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6666.7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3333.3公顷,生态退耕和灾毁减少耕地3333.4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6666.7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086.9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7078.2公顷,占全市现有耕地面积的81.4%;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4平方公里以内。
三、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四、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本溪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责成本溪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你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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