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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地发〔1999〕15号(1999年3月23日)

为了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国务院150号令、第222号令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基字〔1998〕732号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省三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得截留,全部集中到省统一入库。各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终了十日前,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区)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集中缴到省地矿厅财务处征收专户,然后由省地矿厅统一入库。

 原由省地矿厅委托有关市征收的跨市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第50号令规定,收回由省地矿厅、省财政厅直接征收。

 二、各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含县、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补助经费,根据省政府第50号令第十七条和辽财预字〔1997〕491号文第一项规定,在省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列支。

 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补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它经费。

1、人员经费: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九九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规定支出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用;

2、公用经费:用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中支出的公务费、业务费,包括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等费用;

3、其它经费:补助直接用于征管工作的其他支出。

(二)专项经费: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更新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地质测量等专用器材、基本建设和国务院或省政府、国土资源部要求必办的矿业治理整顿等项支出。

 各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下旬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下一财政年度补助经费预算报省地矿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由省地矿厅汇总编制下一财政年度全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补助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指标,由省地矿厅向各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补助经费。在补助经费预算的的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与省地矿厅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省地矿厅要按规定汇总编制本年度全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 三、各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补助经费核定采取收支挂钩办法。补助经费额度和省地矿厅、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和各市矿政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和矿政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补助经费按完成任务、超额完成任务两档分别核定:

1、完成任务:

 完成两厅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上缴和矿政管理任务,按省财政厅、省地矿厅核定的补助经费中工作经费的基数乘以核定的人员数即为完成任务的市的工作经费额度,其公式为:

 核定基数×核定人员数=工作经费额度/年

 同时,完成征收上缴任务的市按人均月工资水平提取一个月的征收奖金。

2、超额完成任务:

 超额完成两厅下达的征收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政管理任务,按省财政厅、省地矿厅核定的补助经费中工作经费的基数及核定的人员数确定超额完成任务市的工作经费额度,同时超额完成征收上缴任务的市按人均月工资水平提取1.5个月的征收奖金,并将超额部分的25%留市自行支配。

 未完成两厅下达的征收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任务,但完成矿政管理任务的,扣减当年度10%的工作经费额度,同时该市专项不予审批;

 未完成两厅下达的征收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任务,同时也未完成矿政管理任务的,除不审批该市专项外,同时扣减当年度15%工作经费额度。

 四、各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单独审批、核拨;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生活费在工作经费外单独核拨。

 五、根据省政府第50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财政厅、地矿厅、省计委联合下发的《省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基字〔 1997〕25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省地矿厅根据各市矿政管理情况,对单位和个人及对纳费成绩显著的采矿权人、举报人的奖励办法和征收目标、矿政管理任务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 六、为了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各市要加强对依法纳费人、依法征收人员的宣传培训,要加强对征费票据的严格管理。省财政厅与省地矿厅要增大力度,强化对收费票据的管理与稽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财政部、地矿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综字第113号文、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文规定的或私自截留、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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