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地厅函〔1999〕20号
各市地矿局(办):
根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做好矿产储量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矿产储量登记
占用储量登记工作应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工作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各市地矿局(办)应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占用储量登记工作,力争1999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矿山占用储量登记工作。
因地质工作程度低,没有计算D级储量的生产矿山,应抓紧进行简测工作。对于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占用储量登记按国土资发〔1998〕80号文办理;新建矿山的占用储量登记,应严格按《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已办理占用储量登记的矿山企业,要在换领新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办理变更占用储量登记;未办理占用储量登记的矿山企业,要在换领新采矿许可证前办理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对于各类矿山企业补办、变更和新办占用储量登记,一律核发《辽宁省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证》。经市、县地矿局(办)办理的占用储量登记需报省地矿厅资源处备案。
二、探明矿产储量登记,要与地质资料汇交相衔接。各市地矿局(办)要加强调查和督促力度。
三、各市地矿局(办)要于1999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小结和《市矿产储量登记完成表》报省地矿厅资源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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