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0〕32号
各市、县(市、区)地矿局(办)、土地局:
根据《矿产资源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防止污染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确保我省境内高速公路、省级以上公路、铁路、重要风景区、重要河流和大、中城市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一)高速公路、省级以上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二)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
(三)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大、中城市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对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开采砂、石的矿山企业不予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对上述地区范围内所有小型矿山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按关闭矿山处理;对已经换证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按关闭矿山处理。
三、凡在上述规定区域内一律不得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用地;已经批准的,要立即清理整顿,限期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矿山周围环境和自然生态造成破坏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一律予以取缔。
五、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各市要按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对上述范围内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省厅将对各市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二OOO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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