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0〕36号
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会议议定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保护,实现“占一补一’而提出的。现就有关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为每平方米20元;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耕地破坏的,征收土地复垦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耕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二、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时一次性足额收取。其中,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缴纳。土地复垦费、耕地闲置费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由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闲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严格按项目管理办法拨付和使用,优先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市、县(区)的耕地开垦项目。土地复垦费用于建设项目因挖损、塌陷、占压等被破坏耕地的复垦。耕地闲置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或作为补充耕地储备金。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对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必须确保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置费的足额收缴。所收费用要专款专用,同级财政监督。
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玩忽职守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OOO年六月六日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20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12月3日下午,张国光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郭廷标、高国珠、张榕明、刘克田、陈政高、杨新华、刘克崮、杨宝善、董伟同志出席。
一、省科委杨中华同志汇报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会议原则通过省科委草拟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议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是:区内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区外企业应达到60%以上;技术开发型的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为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1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500万元以上。同时还要具备其他条件。请省科委按讨论意见修改后,按程序下发执行。
二、省土地局胡嘉禄同志汇报了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和耕地闲置费的意见会议议定: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会议同意省土地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征收和管理意见,请按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按程序下发执行。
三、省法制办孙桂真、林志敏同志汇报了《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辽宁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情况。
会议经讨论通过了《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按规定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或以省长令发布。
关于《辽宁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请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暂不颁布。
列席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仲跻权,省政府办公厅李宝忠、魏敏、夏阳、宋大伟、省科委杨忠华,省土地局胡嘉禄,省法制办孙桂真、林志敏,省经贸委王忠敏,省财政厅鲁昕,省国税局郑树模,省地税局张玉文,省人事厅马德仁,省教委姬庆生,省林业厅陈天民,省物价局王剑凯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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